兴山县位于湖北省西部,长江西陵峡以北,地处秦巴大山区,经纬度在东经110°25′至111°06′,北纬31°04′至31°34′之间。东临宜昌、保康,西与巴东毗邻,南接秭归,北抵神农架林区,东西长66公里,南北宽54公里,总面积232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2.57‰,占全国的0.24‰。兴山的地貌区划属秦岭大巴山体系,山脉走向从东向西伸展,总地势为东西北三面高,南面低,由南向北逐渐升高。东北部群山重叠,多山间台地,向南逐渐降低,西北部山高坡陡,沟深谷幽,水流湍急。县境内有大小山头3580座,最高点位于与巴东交界处的仙女主峰,海拔2426.9米;最低点位于与秭归接壤处的游家河,海拔109.5米,垂直高差达2317.4米。全县地貌可划为三种类型:一是海拔800米以下的山沟河谷低山区。该区面积355.09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15%,由香溪河、凉台河两大水系控制最低部位。地表由紫砂页岩、泥质岩及灰岩组成,两岸山陡坡急,但在沿河两岸相继出现夫子岩、建阳平、南阳河、平邑口、高阳镇等大小不等的河谷小盆地。二是海拔800至1200米之间岩溶剥蚀中山区。该区面积575.8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5%,分布于东南部、中部和西南部。地表由白云岩、硅质岩、灰岩、砂岩等组成,地势北高南低,山顶浑圆,河谷纵横,溪沟由北向南深切。三是海拔1200米以上的缓坡、平淌高山区。该区面积1397.06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60%,分布于东北部和西南部。地表由元古界灰岩、泥质岩以及变质混合岩组成,区内山峰复峦,山脊众多,形成溶蚀洼地、溶洞、落水坑、伏流、石林等各种类型的岩溶地貌。兴山县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冷暖多变,雨水较多;夏季雨量集中,炎热多伏旱;秋季多阴雨;冬季多雨雪、早霜。由于地形复杂,高低悬殊,气候垂直差异大,这种特殊的气候特征为多种植物的生长提供了适宜的条件,故有“山上皑皑霜雪,山下桃红李白”之说。兴山年平均气温在15.3℃左右,年际间气温变化不明显。极端最高气温为43.1℃,极端最低气温为-9.3℃。年平均无霜期,低山272天,半高山215天,高山163天。太阳辐射总量年平均为99千卡/平方厘米,季节分配为夏多冬少,4至9月总辐射量为64千卡/平方厘米,占全年的64.7%。平均日照时数为1682.8小时,平均日照百分率为38%。年平均降水量为900至1200毫米,绝对降水量充沛,但时空分布差异大,北部多于南部,高山多于低山,夏季多于秋冬春季。
兴山什么债务诉讼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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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